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張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名偉 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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