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劉惠民 被告 劉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主張:一、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
5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及其上同區段9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之房屋,權利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偕同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2,及其上同區段9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之房屋,權利範圍3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首揭規定,應以上開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上開房地近期並無交易價額,是本院審酌原告自陳上開房地係於88年8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買受,並提出契約書為憑,及臺中市地區房地價格逐年攀升,上開房地現值應較88年間之買賣價額為高,至少有650萬元之價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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