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所有權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陳鳳儀
朱田源 何寬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複代理人 曾雋崴 律師
徐嘉駿 律師被告 林瑞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乾 被告 林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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