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告 彭麗卿
黃明鳳 住○○市○區○○○○00○00號 張和忠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4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萬6224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1月2日以110年度抗字第401號裁定駁回之,該駁回裁定於同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本院嗣於111年1月3日發函命原告於111年1月14日前補繳上揭裁判費,該函文於111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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