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8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凱婷
鄭喬勻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銘煌律師
劉富雄 律師(民國110年12月21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15日宣判,惟被告鄭喬勻具狀表示與被告蔡凱婷、被害人 蔡彭月英 等雙方已談妥和解條件,並約定於111年2月14日簽立和解書,本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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