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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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簡俐依
被 上訴人 簡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第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新臺幣(下同)6,12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
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及上訴人之原審訴訟代
理人 王國泰 律師,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見本院卷第441、443
及445頁)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見本院卷第447、449及45
1頁)在卷可稽,足見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