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民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837號、第2755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張民樹業 於民國100年9月4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傅伊君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