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永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受刑人林永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8.12.08前2、3日某時│98.05.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10號│99年度偵字第27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21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30│100.03.01││├─┼─────────┼───────────┼───────────┼───────────┤│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21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4.26│100.03.17││├─┴─────────┼───────────┼───────────┼───────────┤│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37號(已執畢)│3856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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