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王玉華 原告 王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麗琴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巷○號5樓房屋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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