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謝國文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蔡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被告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國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5月6日開始執行羈押。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另被告以:伊已坦承犯罪,在看守所中已知錯反省,閱讀書籍沉澱自己,伊妻子女兒每星期均來探監,伊深知家庭之重要,倘交保後,將會與妻子女兒同住,願意固定到法院或管區派出所報到,伊知道日後面臨之刑責甚重,希望先讓伊交保,可先回家陪伴家人與年邁父母等語,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多數犯罪,然其所涉犯者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罪刑均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次數高達約20次左右,情節重大;又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另案以100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在案,有本院上開另案判決在卷可稽,綜合上情,且衡諸經驗法則,倘予以被告交保,被告棄保潛逃之機率甚高,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因此,本院認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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