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78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肆拾叁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偕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1,700,000元及7,000,000元。上開第1筆借款其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0日至98年11月10日止,利息依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3.97%計算(現合計為8.09%)。第2筆借款其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0日至98年11月10日止,利息依年利率4.0%計付。第3筆借款其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0日至113年11月10日止,利息以年利率2.15%固定計算。前述各筆借款均約定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給付6個月以內者,按其約定利率10%,逾期給付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其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
3月11日起即未按月繳納利息並償還本金,依約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尚積欠本金共計8,439,468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乃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自認上開借款之事實及其金額。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及簡易資料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8,439,4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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