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0.1.30起至90.7.16止│90.1.30起至90.7.16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2847號│90年度毒偵字第284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0年度訴字第1000號│90年度訴字第1000號││實│││││審├──────┼────────────┼────────────┤││判決日期│90.8.30│90.8.3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0年度訴字第1000號│90年度訴字第10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0.27│90.10.27│├─┴──────┼────────────┼────────────┤││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0年度執字第3970號│90年度執字第3970號│││(台中地檢93執助655號)│(台中地檢93執助65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0.6月初某曰起至90.7.17│90.6月間某日起至90.7.17│││(查獲日)前│(查獲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0年度偵字第4957號│90年度偵字第495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94年度上更㈢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期│94.6.21│95.3.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3│95.7.1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4106號│95年度執字第3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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