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聲字第530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刑人所犯數罪,經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該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月,原裁定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6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茲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易科罰金之依據,聲請本院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及裁定附卷可考。惟依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受刑人於97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前開有期徒刑11月,業於98年7月6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是受刑人上述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業已執行完畢,此部分自無再定易科罰金執行標準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8日晚間採│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23時25│97年5月20日│││尿前4日內之某時││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50號│5794號│4816號│575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3018號│97年度簡字第3907號│96年度簡字第6121號│97年度易字第23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6日│97年5月30日│97年7月14日│97年10月1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18號│96年度簡字第3907號│96年度簡字第6121號│97年度易字第2388號││判決├────┼─────────┼─────────┼─────────┼─────────┤││判決│97年6月9日│97年7月18日│97年8月8日│97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