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5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原判決正本送達日為98年12月3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8年12月16日)後二十日內,即99年1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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