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