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37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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