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順盈營造有限公司│花旗(臺灣)銀行羅東分行│97年5月31日│78,300元│R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