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2507號),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警卷第2至4頁、98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9、10頁),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一│「峇里島的日子」VCD│壹套(貳拾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影片光碟│)│署98年度保管字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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