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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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榮宗
相 對 人 黃雅娟 即迎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104年度港勞簡調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本條為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
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受僱於相
對人,擔任配送羊乳司機一職,於103年8月11日在上班途
中發生車禍事故,造成聲請人左側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側股
骨骨折、雙下肢開放性傷口及口內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之職業
災害,業向鈞院起訴在案(本院104年度港勞簡調字第1號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雲林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等件以為釋明。復經審閱
本院104年度港勞簡調字第1號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卷證資料
,聲請人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本案訴訟,核屬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訴訟類型,且本件聲請人非顯
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雖係以 王登發 即三普羊乳為被告,
惟王登發於104年度港勞簡調字第1號事件104年3月11日
調解時陳稱三普羊乳並無工商登記,實際上是以迎富商行名
義為之,聲請人係受僱於迎富商行等語,聲請人對此亦無意
見,並當庭更正該案件之被告為黃雅娟即迎富商行,且撤回
被告王登發即三普羊乳,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本
院卷第23至25頁),故本件之相對人應為黃雅娟即迎富商行
,並予敘明。
五、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