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周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珈秀 頎間請求返還機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75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