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5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9日下午3時4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5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9日下午3時4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