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東峰公園男廁內,為警查獲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因被告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為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尚難自注射針筒中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