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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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歸還應繼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歸還應繼分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六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