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高雄縣茄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37,800元,應徵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1,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