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甲○○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註銷原告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授信異常紀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台幣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