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里○○街○○巷○號」,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再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亦發生在「桃園縣大溪鎮」,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