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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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門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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