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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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其裁判費分別徵收,其財產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25,000X12X10=3,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 婚 字第 404 號裁定(96.07.03)[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 婚 字第 404 號裁定(96.11.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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