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7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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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76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告 蘇秀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零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