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34弄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5月30日起至134年5月29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6月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94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96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8日起至114年6月8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貸款後24個月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0.89%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1.59%按日計算,如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願隨時比照機動調整;(2)94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8日起至101年6月8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貸款後24個月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0.89%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1.59%按日計算機動計算;(3)92年2月14日與聲請人簽立現金卡申請書,由聲請人銀行核准借款額度為500,000元,利息依年利率18.25%固定計算。
(三)又上開三筆借款並分別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三筆借款分別自(1)95年11月5日;(2)
95年11月6日;(3)95年11月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三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分別尚欠(1)本金1,960,000元,暨自9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2%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2)本金16,751元,暨自9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3.12%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3)本金481,248元,暨自9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表、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3月2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家旭附表:
┌─────────────────────────────────────────────────────────────┐│土地:96年度拍字第13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市○○○○段││949-1│建│││289│10000分之153││└──┴───┴────┴────┴────┴───────┴─┴──┴──┴──────┴─────────┴──────┘┌─────────────────────────────────────────────────────────────┐│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樓│樓│樓│樓│樓││││計│及用途│積│位│││├─┼─┼──────┼────┼────┼─┼─┼─┼─┼─┼─┼─┼─┼─┼─┼─┼─┼────┼─┼─┼───┼───┤││5│新竹市○○路│民富段│辦公室、││││││││3││││3│陽台│3│平│全部│共用部││1│6│2段263號8樓│949-1號│鋼筋混凝││││││││0││││0││.│方││分:民│││1│之6││土造、12││││││││.││││.││8│公││富段│││1│││層││││││││2││││2││3│尺││5636、││││││││││││││8││││8│││││5637建│││││││││││││││││││││││號,58│││││││││││││││││││││││9.52、│││││││││││││││││││││││11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3、1│││││││││││││││││││││││00000│││││││││││││││││││││││分之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