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四百六十五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基於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之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邀同案外人 彭芝妍 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按期於每月五日攤還,且前三十六期僅需攤還利息,第三十七期起自第二百四十期,則需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並約定借款人負擔部分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七五,餘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機動計算,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二百萬元、自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及案外人彭芝妍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一百八十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按期於每月五日攤還,且前三十六期僅需攤還利息,第三十七期起自第二百四十期,則需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第一期至第六期,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四機動計算,第七期至第二十四期,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機動計算,第二十五期至第二百四十期,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一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一百八十七萬元、自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乙份,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各二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竹北市│翰林││797│建│3772.94│663/100000│所有權人:甲○○663/10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定權│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利範圍│││├─┬─┬───┼──┬─┬─┬───┤│├─┬─┬─┬─┬─┬─┼────┤│││號│鄉│街│巷號│鄉鎮││小││樓│造│八│一││││合│主要建│││││鎮│路││市○段││地號││││││││││││││市│段│弄樓│││段││││││││││築材料││註││││││││││││層│層││││計│及用途│││├─┼─┼─┼───┼──┼─┼─┼─┬─┼─┼─┼─┼─┼─┼─┼─┼─┼────┼───┼─────┤│1│竹│文│170號│竹│翰││7││九│鋼│7│││││7│陽│全│││5│北│采│8樓│北│林││9││層│筋│7│││││7│台││││8│市│街││市│││7││樓│混│.│││││.│5││││7│││││││││房│凝│6│││││6│.││││││││││││││土│3│││││3│9│部│││││││││││││造│││││││1│││├─┴─┴─┴───┴──┴─┴─┴─┴─┴─┴─┴─┴─┴─┴─┴─┴─┴────┴───┴─────┤│共用部分:翰林段1605建號:274/100000;翰林段1611建號:413/10000│├─┬─┬─┬───┬──┬─┬─┬─┬─┬─┬─┬─┬─┬─┬─┬─┬─┬────┬───┬─────┤│1│竹│文│170號│竹│翰││7││八│鋼││1││││1││2/284│所有權人││6│北│采││北│林││9││層│筋││5││││5│││:甲○○││0│市│街││市│││7││樓│混││.││││.│││2/284持分││4│││││││││房│凝││8││││8│││││││││││││││土││7││││7│││││││││││││││造││││││││││├─┴─┴─┴───┴──┴─┴─┴─┴─┴─┴─┴─┴─┴─┴─┴─┴─┴────┴───┴─────┤│共用部分:翰林段1605建號:59399/100000(含車位,編號及權利範圍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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