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668號
原告甲○○
巷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9,04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玫芳~F0~T48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長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