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2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鴻冠商行(即 賴朝琴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彰監四字第64─KAD004747號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二、異議意旨:詳如附件異議狀之記載。
三、經查:駕駛人 古智忠 於94年11月22日12時17分許,駕駛異議人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途經雲林縣斗六市○路違規受攔,而駕駛人古智忠於88年10月8日即因不依規定限期參加駕駛審驗,遭逕行註銷職業駕駛執照受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D00474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及現汽車駕照基本資料一份在可稽。是異議人以不知情古智忠受註銷駕駛執照為由,提出本件異議,顯係未盡雇主查證之義務,所為推諉之詞,自不得以此,作為免罰之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引前開規定予裁罰,既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