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551號
原   告  張淵俊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盟衡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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