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成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成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部分,應補充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無照騎駛機車」
;證據部分,應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1紙
」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彭成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
竹北交簡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
2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
猶不思戒慎其行,又於本案故意再犯相同之罪,參照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騎駛機車上路,對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
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生無法獲得
修復之巨大損害,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本案
犯行,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自由業,暨其專科
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
被告彭成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成南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4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
08年2月11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8年8月30日上
午10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號長永發重機行
旁飲用保力達藥酒及啤酒各1瓶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
公升0.25毫克,竟貿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
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行經新竹縣○○鄉○
○路○○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上午10時29分許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
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彭成南警詢、偵查中自白。
2、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員
職務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彭成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檢察官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