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倪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美娟 間請求給付畫圖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