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原住台北市○○區○○路○○○號七樓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凟職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凟職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停止被告乙○○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