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上午09時54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41元,及其中26,415元自民
國(下同)93年9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點8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