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黎萬和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森榮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黎森榮、 張素雲 、 黎美卿 、 黎欣儀 、 黎欣園 之正確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