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黎萬和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森榮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黎森榮、 張素雲黎美卿黎欣儀黎欣園 之正確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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