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曾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婷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4,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