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麒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4年度南簡字第1319
號請求侵權行為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庭期之開庭內容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該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明揭「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
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
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等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並因上開法條而於104年8月7日配合修
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於修法理由載明:「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
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
之規定」斯旨。準此可知,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自應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再由法院審酌聲
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不因當事人具狀
聲請而不論有無理由一律准其所請。
三、經查,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請求
侵權行為事件於104年11月25日庭期之錄音光碟,惟其聲請
狀僅泛稱為瞭解該案於該日之開庭內容一語,並未具體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
事件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難謂有合,自應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