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5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3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榮貴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23時許」,更正為「11時許」;
第4行至第5行「基隆市○○區○○路○○巷○○○號1樓」,
更正為「新北市○○區○○路○○○巷○○號」;第5行「同日
24時10分許」,更正為「12時10分許」;第6行「並對其施
以酒精濃度測試」,補充為「並於同日12時24分許對其實施
酒精濃度測試」。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所列「駕照」影本,更正為「行照
」影本。
㈢被告蔡榮貴前於民國90年間因酒後駕駛交通工具,經本院以
90年湖交簡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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