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李仁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長慶 等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調解略以:聲請人欲對債務人林長慶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時,發現林長慶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已將不動產以買賣
為名義移轉登記給相對人「林**」,顯係林長慶為脫產規避
強制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經查,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所提出之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有
2位相對人,聲請狀除僅記載債務人林長慶之姓名外,另1位
當事人姓名則記載為「林**」,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此
情固係因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緣故,惟本院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5日內,補正提出系爭不動產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提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另提出當事人欄位記載完整姓名之更正書狀
及繕本,聲請人業於104年11月17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明確表明對造當事人,造成對
造當事人難以或無從為本件之答辯或攻防,對他造當事人權
益影響甚鉅,且收受書狀之當事人根本無從確定其是否為聲
請調解之對象。金融機構大量提起此類訴訟或聲請調解,卻
未善盡起訴或聲請調解應表明之事項,他造當事人根本無從
自聲請人所提缺漏而片斷之書狀明瞭聲請請求之事項,對當
事人權益影響甚鉅。是本院認聲請人既未善盡聲請調解應表
明之事項,經命補正後又怠散疏漏且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