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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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4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吳大華   (已歿)生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吳大華損害賠
償案件,經查,被告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
訴前即103年8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葵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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