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009號債權人 戴慈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慈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借款有無約定應付利息?約定內容為何。
二、釋明系爭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限。
三、債務人戴慈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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