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0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000號債權人 涂家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富民 、 歐麗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歐麗雲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需法律有明文規定或債務人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限。本件支票發票人僅王富民一人)。
三、債務人王富民、歐麗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