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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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恕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恕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恕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3年10月4日、5日上午4時至5時許,在臺南市○○
區○○路0段00號對面一帶道路,趁清晨人車稀少,徒手竊取臺南市歸仁區公所所有之水溝蓋共10塊,得手後,即載運至臺南市十鼓文化園區附近某處,以每塊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變賣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樂 」之成年男子。㈡於103年10月20日上午4、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
號及227之1號前之道路,趁清晨人車稀少,徒手竊取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所有之水溝蓋共11塊,得手後即載運至臺南市十鼓文化園區附近某處,以每塊200元之代價變賣與「阿樂」。
㈢於103年11月10日上午4、5時許,在臺南市○○區○○里○
○路○○號前之道路,趁清晨人車稀少,徒手竊取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所有之水溝蓋共15塊,得手後即載運至臺南市十鼓文化園區附近某處,以每塊200元之代價變賣與「阿樂」。㈣於103年11月10日上午4時10分至5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里○○路○段○○○號一帶道路時,趁清晨人車稀少,徒手竊取臺南市歸仁區公所所有之水溝蓋共6塊,得手後,將前開水溝蓋搬運至前開自小客車上,並載運至臺南市十鼓文化園區附近某處,以每塊200元之代價變賣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樂之成年男子。
嗣因警員巡邏時發現臺南市○○區○○里○○路段水溝蓋失竊,經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蘇恕勇此部分犯行。嗣蘇恕勇到案說明此部分犯行時,在前述㈠至㈢所示竊盜犯行,未經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警員主動供承前述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因而查悉全部犯行。
二、本件證據:1.被告蘇恕勇於警詢時之自白。2.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人 徐婉珊 於警詢時之證詞。3.證人即告訴人臺南市歸仁區公所、仁德區公所人員 林垂逸 、 李信憲 於警詢時之指述。4.指認照片2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8張及刑案現場照片1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後4次竊盜犯行,時間、地點並非一致,顯係基於各自獨立之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乃於103年11月23日因上開㈣犯行經警通知到案說明時,而向警員自白供述前揭㈠至㈢所示竊盜犯行,當日該管之臺南市政府仁德區公所、歸仁區公所人員尚未將前揭㈠至㈢處水溝蓋遭竊等情報警處理,亦未發覺係何人所竊取,是被告則於警詢中該部分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負責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員自首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被告之詢問筆錄3份、證人林垂逸、李信憲詢問筆錄各2份存卷可佐,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恣意竊取區公所所管理之財物,所竊取水溝蓋之數量非少,不僅侵害公共財產,並影響巷道通行安全,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其品性、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水溝蓋價值每片約1,000元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事實及理由欄│所處之罪刑│備註│├──────┼─────────────────┼───────┤│㈠部分│蘇恕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自首減輕│││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部分│蘇恕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自首減輕│││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㈢部分│蘇恕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自首減輕│││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㈣部分│蘇恕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