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78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 賴陳美月 之戶籍在起訴前均
已遷入新竹市○區○○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
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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