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秩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字第19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丙○○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10月14日以潮警社字第163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丙○○、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甲○○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丙○○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乙○
○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K他命毒品毛重叁點八五公克、殘渣袋叁只、摻有K他命之
香煙肆支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甲○○部分
⑴時間:民國98年9月28日約中午時分。
⑵地點:停放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汽車內。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丙○○部分
⑴時間:民國98年9月26日凌晨1時30分許。
⑵地點:台南星光PUB(詳細地址不明)。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三)乙○○部分
⑴時間:民國98年9月29日凌晨1時40分採尿前72小時內。
⑵地點:不明。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甲○○、丙○○尿液檢驗結果均呈現K他命陽性
反應,此有移送機關毒品類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乙○○於98年9月29日凌晨1時40分許經警採尿
送驗,結果呈K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依據行政院衛
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70002418號函釋,人體服
用K他命後,72小時內,有施用劑量90%自尿液排出。自
堪認被移送人乙○○於前揭採尿前72小時內,確有施用K
他命之行為,故被移送人乙○○辯稱其僅於同年7月中旬
吸食過一次後來就沒有吸食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並無可
採。
(四)於98年9月28日下午23時2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
○○路○○○號後方停車場,經警察執行巡邏勤務而當場查
獲,有報告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4
張附卷可佐。
(五)扣案K他命毒品6包毛重3.85公克、殘渣袋3只、摻有K
他命之香煙4支。
三、上開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理辦法第6條所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
外,依法令禁止持有之查禁物,而扣案摻有K他命之香煙4
支,因與K他命無法分離,亦屬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入之。又扣案殘渣袋3只,
係被移送人甲○○所有,並供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使用之物,業據甲○○陳明在卷,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魏慧夷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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