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秩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桃秩字第42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0月26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810059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9月28日2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夜市附近之友人家中。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
驗報告單2紙(被移送人甲○○、乙○○於查獲時所採集
尿液,經聯華生技公司之簡易尿液檢驗試劑初步鑑驗結果
均呈K他命陽性反應)。
三、核被移送人甲○○、乙○○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
爰審酌其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
生之危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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